可为规定
一、公务接待程序
1.四要素。有公函(包括电话通知)、有审批、按标准、有清单。
2.接待程序。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迎送
迎送。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三、公务接待住宿、用餐
1.住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2.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务接待用车、警卫
用车、警卫。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五、公务接待预算、报销管理
1.预算管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报销管理。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2)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3)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4)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5)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七、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不可为规定
1. 接待单位“五个不得”。
(1)不得超标准接待;
(2)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3)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4)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5)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3. “四个禁止”。
(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2)禁止重复性考察;
(3)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4)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4. 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 国内公务接待迎送禁止行为。
(1)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2)不得跨地区迎送;
(3)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4)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5)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6)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7)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6. 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注意事项。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7. 国内公务接待费禁止事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8. 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